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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 常识

民事案件判后答疑须知

日期:2023-03-0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了进一步增强裁判的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再审审查和涉诉信访工作实际,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的,生效判决法院必须对申请人进行判后答疑工作:

(一)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等有关审判问题提出异议的,可要求原审法院判后答疑。

(二)当事人直接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的,可以要求法院立案庭登记后安排原审判庭当即答疑,不能当即答疑的,以预约答疑的方式转原审判庭进行答疑。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原审法院应首先安排判后答疑,不得以申请再审属上一级法院管辖而拒绝答疑。

(四)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上一级法院立案庭在2日内登记并转原审法院进行判后答疑。以下案件除外:

1.行政申请再审案件

2.刑事申诉案件

3.已有判后答疑记录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4.上一级法院立案庭认为不适宜答疑的案件

(五)原审法院立案庭在收到当事人再审申请书或上一级法院转来的答疑件后,在2日内登记并附《判后答疑接访表》转原审判庭。

(六)原审判庭在收到答疑件后7日内确定答疑法官、答疑时间、答疑地点以及答疑方式,并负责通知当事人。

(七)答疑法官应由原合议庭成员或庭领导担任。

(八)答疑应以当面答疑为原则,对于外地的当事人,根据便民原则,可以采取书面答疑的方式。

(九)答疑应自审判庭收到答疑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十)答疑法官应当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申请再审的理由进行答疑,并填写《判后答疑接访表》。答疑过程应有书记员制作答疑笔录,由来访人签名或盖章。来访人拒绝签名的应予注明。答疑笔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立案庭、一份答疑部门留存。

书面答疑的,答疑书应由答疑法官签名,主管副庭长签发,盖信访专用章。

(十一)答疑法官经答疑,认为已生效的裁判可能存在错误的,应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在判后答疑接访表中提出复查建议,并向庭领导、主管副院长汇报。

(十二)答疑法官完成答疑后,应在3日内将答疑件、《判后答疑接访表》、答疑笔录、答疑书及邮寄回执退立案庭,由立案庭确认答疑完结并建档备案。

经判后答疑后,当事人仍不服坚持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立案庭应在当事人明确表示坚持申请再审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再审的相关材料、判后答疑接访表1份、答疑笔录1份等一并移送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法院应立案审查。当事人向原审法院递交申请书的时间为申请再审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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