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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鼻炎“特效药”不是药?法院:退一赔十!

日期:2023-02-2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8次 [字体: ] 背景色:        

网购鼻炎“特效药”不是药?法院:退一赔十!

“进口特效鼻炎药”“鼻炎有救啦”,“天花乱坠”的广告让人信以为真。网购之后却发现,所谓“特效药”没有任何治疗效果,批文也不对。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购鼻炎“特效药”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放】

王瑜深受鼻炎困扰,一直在寻找治疗的特效药。某次,在网络平台搜索关键词“鼻炎”后,“苗药禾草堂”所售的一款日本进口鼻炎特效喷剂引起了他的注意。“进口特效鼻炎药”“99万+人都用他!管用!鼻炎有救啦”等产品广告语,成功地燃起了他治愈鼻炎的希望。

虽然店家不能说清产品的具体成分,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王瑜还是先后购买了6盒鼻炎喷剂。但疗程结束后,他却感觉并没有什么治疗效果。

王瑜这才感觉产品“不对劲”,仔细查看了产品包装盒,却惊讶地发现包装盒上的批准文号为卫生许可证号,并非药品生产许可证号。于是,王瑜将“苗药禾草堂”的经营主体禾草公司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

王瑜诉称:自己先后购买6盒鼻炎喷剂,共花费478.94元。购买前,自己也曾询问过店家客服产品是否为药品、药品成分以及疗效等。对方明确承诺产品为进口配方的药品,含中药成分,虽不能明确具体成分内容,但表示绝对有效,假一赔十。可使用后的治疗效果并不明显。实际上,这款鼻炎喷剂的批准文号为卫生许可批号,其咨询相关部门后得知该产品并不属于药品。销售假药的,应退一赔十,但“苗药禾草堂”仅退还了货款,拒绝十倍赔偿。

禾草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

【以案说法】

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并注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案涉鼻炎喷剂的商品生产厂家无生产药品资质,禾草公司亦无销售药品资质,均未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经查,案涉商品实则为皮肤卫生消毒用品,禾草公司以药品名义进行销售宣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的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为假药。案涉商品系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假药。禾草公司未就案涉商品是否属于药品以及其对此是否明知等举证、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结合案涉商品生产、销售的行政许可情况以及原、被告双方的沟通记录,原告关于禾草公司明知案涉商品为非药品却冒充药品销售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4条第3款的规定及禾草公司假一赔十的承诺,上海青浦法院判决禾草公司向王瑜按照货款的十倍进行赔偿。禾草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药品的生产、销售受国家严格管控

“药物所系,生命所托”,药品是关乎百姓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商品,容不得丝毫掺杂使假、监管疏漏。除相关的立法、行政许可外,对于药品的整个流通过程,我国亦设置了药品的防伪溯源码,方便溯源查询。用药人可以通过“码上放心”等相关小程序,扫描药品包装盒上的溯源码,防伪验真的同时了解药品的相关信息,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

二、国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置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三、公众购药、用药需注意甄别,提高警惕

一方面,网购药物虽然快捷方便,我国也建立了药品的相关监管措施,但仍应注意查看产品的包装,了解成分、效果、用药禁忌、批准文号等重要信息,清楚药品与非药品的简单区分方法,必要时可上网查询药品防伪溯源码,确保自身用药安全。另一方面,不要轻信“有奇效”“祖传秘方”等广告宣传,不要选择购买来路不明、成分不清的三无产品。当身体出现不适,请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以免延误病情,错过治疗最佳时期。

(文中所涉名称均为化名)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第一百四十四条

……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案例编写:上海青浦法院 邵文龙 崔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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