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遗嘱继承 >> 遗嘱

遗嘱见证人该怎么选才有效

日期:2023-02-1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民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这是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体现。中国人的传统是临终时把心愿托付给最亲近的人,却常常忽略遗嘱见证人的见证能力,从而影响遗嘱效力。那么,如何选择遗嘱见证人才能确保遗嘱效力呢?民法典对此作出了规定。

案例:赵先生是个孝顺的儿子,他的母亲共经历了三段婚姻,赵先生与两个弟弟不是一个父亲所生。他母亲的最后一任丈夫是她在养老院生活期间认识的,双方没有子女。赵先生的母亲生病后,赵先生一直尽心照顾。母亲去世后留有一份打印遗嘱,将房屋留给赵先生。但是因为该份遗嘱并非母亲亲笔书写,遗嘱见证人又是母亲的最后一任丈夫,法院最终判决该份遗嘱无效,案涉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检察官解析:遗嘱见证制度是为了保障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最终意愿得以实现。遗嘱见证人亲自参与遗嘱制作,能够证实遗嘱的真实性,民法典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缺乏见证能力,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次,继承人、受遗赠人与遗产继承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再次,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可能在继承纠纷中偏袒一方当事人,均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上述案例中,赵先生的母亲所立遗嘱的见证人是其在养老院生活期间再婚的丈夫,虽然老先生不打算继承遗产,但在法律意义上他属于遗嘱人的配偶,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赵先生的母亲所立遗嘱因缺少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见证人的见证,无法证实该遗嘱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最终被法院认定无效。

检察官小贴士

民法典所规定的近亲属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被继承人的近亲属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但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虽然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发生继承,但这些人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亲属关系。如果遗嘱人选择这些近亲属作为遗嘱见证人,该份遗嘱的效力极有可能会受到质疑,甚至有可能被认定无效。因此,在立遗嘱时不建议选择近亲属作为遗嘱见证人,更宜选择社区工作人员、邻居、朋友等与继承事宜无关的人员作为遗嘱见证人。

(作者:韩玉晶作者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