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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指南 >> 赔偿指引

宿舍起火致学徒死亡,家属向公司索赔110万元

日期:2022-12-2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宿舍起火致学徒死亡,家属向公司索赔110万元!

作者: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刘振亚 李梦瑶,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为了节省开支、降低运营成本,一些公司会租赁老旧小区的住宅作为员工宿舍使用,这项福利虽然为员工省去了租房开销,但是,一旦在居住期间发生意外,责任如何分担则成为棘手问题。近日,铜山法院审结的一起宿舍起火致员工死亡、家属向经营者索赔的生命权纠纷案件经二审维持原判,依法判令经营者赔偿遇难员工家属33万余元。

案情简介:宿舍发生火灾,学徒不幸遇难

今年年初,徐州某小区房屋发生火灾,年仅17岁的李某不幸遇难。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不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据悉,发生火灾的房屋是某公司经营者何某从房产中介处租赁作为员工宿舍使用的,李某作为该公司学徒和6名员工共同在此居住。根据多名员工在公安局的供述,一名员工曾在火灾发生前抽烟。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父母悲痛万分,认为公司经营者没有对员工进行合理安置,也没有尽到安全教育和监管义务,存在重大过错,遂将该公司及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合计110万余元。

法院判决:公司监督管理不力,承担30%责任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被告公司招聘的学徒,居住在公司经营者何某为该店员工租赁的出租房内,因火灾身亡,其生命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招用尚未成年的李某作为学徒,应当尽到妥善的教育、管理义务。虽然为宿舍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指定了宿舍管理人,但是在员工日常生活中并未尽到监督管理义务,以至于火灾发生造成李某死亡。被告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造成李某死亡也并非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但是李某居住在被告提供的宿舍中,火灾由他人的行为引发,被告存在管理行为的不力,与火灾的发生、李某的死亡具有原因力,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李某家属30%的损失,即33万余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徐州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经营者对员工宿舍负有监督管理义务

据本案主审法官刘振亚介绍,不少公司都为员工提供了“包吃包住”的待遇,以期稳定员工,但是一旦发生意外,容易引发赔偿问题,比如员工非工作时间在宿舍受伤、因身体原因在宿舍发病死亡、因喝酒等原因导致猝死等,“包吃包住”并不是公司及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但其应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官在此提醒,公司、经营者不但对学徒负有传授技艺的义务,也应对其工作、生活承担监督管理的职责。公司、经营者应制定完善的员工宿舍规章管理制度,指定管理人,并对员工、学徒进行安全生产生活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用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员工、学徒的不当行为,保证员工宿舍的财产、消防、生活安全,切实保护好员工、学徒的合法权益。只有尽到职责,才能防患于未然,防止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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