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能主张误工费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陈德锋,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2020年9月2日晚6时许,陈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海门南海路民生路口东侧地段时,与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车辆受损。公安局认定陈某、黄某分别负主、次责任。
后黄某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保险公司承担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庭审中,保险公司对于黄某误工费的主张辩称,事故发生后根据黄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其并未被扣除工资,故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经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其中载明黄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左侧锁骨骨折、肋骨骨折为工伤。
海门法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被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减轻或者免除,该案中,黄某是否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均不影响其主张误工费损失,故对其误工费的主张予以支持。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减轻或者免除。该案中,黄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其事后取得的收入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工伤工资,不能以此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提起上诉并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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