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籍父母在城镇带娃发生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标准如何计算?
作者:陶米玲 张斌,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简要案情:
2019年1月13日,廖某驾驶其小型轿车因操作不当与胡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擦刮造成两车受损、胡某及摩托车乘客夏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廖某经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处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保险期内。事后,夏某住院治疗,其伤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夏某伤后的残疾赔偿金标准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夏某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夏某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夏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三中法院改判支持夏某的残疾赔偿金标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因夏某户籍性质为农村居民,夏某举示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以及夏某女儿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水电气票据等,仅能够证明夏某随女儿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夏某有正当收入的事实,故夏某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市三中法院二审认为:夏某的户籍信息虽载明其为农村居民,但其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随女儿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经法院查明夏某的女儿有两个孩子(7岁、2岁),夏某称其长期依靠帮女儿带小孩获取费用作为自己的收入来源,合情合理,应视为夏某有正当收入,故改判支持夏某的残疾赔偿金标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农村与城镇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将会随着立法的完成成为历史,但在相关法律出台之前,我们依然面临着如何确定标准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农村居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一般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农村户籍父母在城镇带娃付出的劳动具有价值,法院依法将其付出的劳动作为正当收入来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来源:重庆市三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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