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桥”致游客受伤,侵权责任谁来担?
作者: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万小永 李梦瑶,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年来,不少景区陆续出现可以站在上面左右摇晃的“网红桥”,引发大众追捧,项目虽然好玩,但却存在不小风险。近日,铜山法院审结一起因“网红桥”导致的游客摔伤索赔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网红桥”摔伤导致多处骨折
今年年初,陈女士到被告刘某经营的铜山某景区游玩,在体验景区内“网红桥”娱乐项目时,不慎从桥上跌落到气垫上摔伤右腿。事故发生后,陈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陈女士右腿多处骨折、韧带损伤,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
陈女士认为,景区的防护气垫湿滑、安全措施不到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视频录像显示,被告刘某本人也在“桥上”带动大家一起摇晃。景区方则认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在玩耍时提醒顾客注意安全,陈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损失应由双方按比例共同承担。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陈女士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景区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6.5万元。
法院审理:经营者承担60%的责任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作为的经营者,依靠经营具有一定危险刺激性的“网红桥"吸引消费者游玩获取利润,不仅对高危风险的游玩项目未加强监管和防范,反而主动参与,增加危险性,是造成人身损害发生的主要因素,其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参与的项目存在一定风险性,但在个人评估风险及参与活动时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未充分的做好自我保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本案应当依法减轻被告刘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证人证言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认定被告刘某承担本次事故60%的责任。
法官说法:网红设施打卡需谨慎
据本案主审法官万小永介绍,近年来,国内新兴娱乐项目层出不穷,常以惊险刺激博人眼球。但除了带来飙升的肾上腺素,层出不穷的安全事故也常将它们推至风口浪尖。法官在此提醒,此类大众化、非专业性的游乐项目大多处于监管盲区,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尚未健全,一旦出事,代价惨痛。消费者在体验各类项目之前应做好风险评估,看好项目安全说明上的每一条内容,遇到不合理的、可能造成危害的,不要心存侥幸,更不要去触碰安全规定中明确写着的安全禁区。公共场所管理人在保障设施安全的同时,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游客人身安全进行提醒,必要时还需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在意外发生时及时履行应急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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