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是否担责?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鲁建春,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搭乘者将两方驾驶员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近日,海门法院三厂法庭审结一起“好意同乘”案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外承担60%的责任,并适当减轻好意搭载者的责任,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21年5月29日8时许,秦某驾驶轿车行至宁海线与津海路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而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何某沿宁海线南侧辅道逆行至该路口亦未按照交通指示通行,后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佘某、何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秦某、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何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庭审中,佘某辩称何某是其工友的家属,事故当天系佘某好意搭载何某一同去买菜,并未收取车费,符合好意同乘的法律特征,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海门法院认定,何某无偿乘坐佘某驾驶的电动车在事故中受伤,属于好意同乘,故可以适当减轻佘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对于何某在交强险之外的损失,判决由佘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本质就是助人为乐,发扬互帮互助的友好社会风尚。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为情谊行为并不能当然排除侵权责任,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甘愿自担风险,不能认为搭乘人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仍应履行好注意义务,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搭乘人,不能因为无偿而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驾驶员有过错的应对搭乘者承担赔偿责任,搭乘者本身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员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员的民事责任。海门法院在此提醒,热心助人行为值得鼓励与赞扬,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忘了遵守规则,保障好自己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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