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到期后,当事人能否再次主张?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陈佺坤,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2005年12月,启东市汇龙镇东珠新村某车库发生爆炸,引发火灾,导致倪某被烧伤。后经启东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认定,煤气公司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倪某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9级伤残。2006年,倪某诉至法院,要求煤气公司赔偿相应损失。事发时倪某年龄为67周岁,法院对倪某主张的13年残疾赔偿金予以支持,即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至其80岁。
2021年8月,83岁的倪某以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煤气公司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本案中,2006年倪某首次起诉要求赔偿,定残时为67周岁,故法院支持的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限为13年,计算方式:[20年-(67岁-60岁)]。
根据最新修正的上述司法解释第19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本案中倪某因九级伤残且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故其以已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为由,再次主张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后经法院工作,双方已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人损司法解释》对于残疾赔偿金规定了赔偿年限,同时赋予超过给付期限后仍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受害人以再次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权利。随着我国人均寿命的不断提高,《人损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符合现实需要,也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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