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众筹款能否抵扣侵权人的赔偿数额?
作者:汪军 谭伟,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受害者在遭受人身损害后,通过网络众筹的方式获得救助,侵权人能否在诉讼中主张抵扣赔偿数额?近日,云阳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认定众筹款系受害者亲友及社会爱心人士对他的赠与,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2018年7月,王某驾驶未购买保险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巫溪县尖山镇往田坝镇方向行驶时,因王某操作不当,致乘坐人唐某跌落,造成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作出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的认定书。
唐某在住院治疗期间,通过轻松筹的渠道筹得善款23749元,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王某认为,众筹款不是唐某的垫付款,纳入损失系重复计算,应从其赔偿数额中扣减出来。
法院审理
经审理后,云阳法院认为,轻松筹是动员亲友和社会大众对伤病员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筹集,具有社会公众捐赠的性质,是一种爱心义举的体现,因此受害者获取的众筹款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否则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也与法律规定相悖。故不予采纳王某关于扣减众筹款的辩论意见。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向重庆二中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轻松筹的费用系他人对唐某的赠与行为,该赠与的对象是唐某而非王某,唐某用他人赠与的钱缴纳治疗费,不能减轻侵权人相应的赔偿责任。他人与唐某的赠与合同关系与本案无关,不予调整。故王某认为轻松筹的医疗费应当扣除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首先,网络众筹是发起人通过微信、 QQ等社交圈传播自己的众筹项目,参与人主要为发起人的亲友,通过好友间的转发进而实现大众传播,达到众筹的目的。现实生活中,一部分群体因自身疾病或受伤,无力支付高额治疗费用,进而使用轻松筹等方式寻求社会救助,筹集资金治疗疾病。因此,网络众筹是一种爱心人士的赠与行为。
其次,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免除或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有:(一)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二)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三)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五)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通过轻松筹等平台筹集的资金系社会公众对发起人的赠与行为,是爱心群众对困难人士捐献的爱心,具有慈善捐赠性质,并非法律规定的免除或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如果众筹取得款项抵扣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与法律规定相悖。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亦能判断社会爱心人士与被侵权人之间的赠与关系与侵权人无关,故法院不支持侵权人关于众筹款项抵扣赔偿总额的主张。
最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调整网络众筹款项,若众筹行为是侵权人发起的,用于被侵权人的治疗,该部分款项应如何处理呢?针对上述情形,有观点认为,赠与的对象仍旧是被侵权人,故不能免除或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但应将筹得的善款从受害者的获赔金额中扣减出来。
来源:云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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