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
28. 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含当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致残或者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就高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29.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起算时间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一致。
30. 被扶养人人数的确定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准。对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存在的胎儿应予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除外。
31.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计算的扶养年限,与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一致的,以时间短者确定扶养年限。
32.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① 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X伤残赔偿指数X扶养年限
② 单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该被扶养人的扶养人数;
③ 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按照公式②进行累加,累加后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多个被扶养人扶养年限不一致的,扶养年限分段计算。
33. 受害人的父母年满60周岁,且领取的养老金、退休工资以及其它持续稳定的收入累计未达到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应予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时采用补充差额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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