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23.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或死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就高确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24. 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
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增加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伤残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25. 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有无实际收入,不影响定型化计算残疾赔偿金。
26.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致残,在诉讼前或者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不影响定型化计算残疾赔偿金。
27. 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为受害人的近亲属,非属受害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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