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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销售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一商家被判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日期:2022-12-0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59次 [字体: ] 背景色:        

 销售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一商家被判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蒋小云 曾凡平,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被超标电动车撞伤后死亡,受害人亲属将肇事者和电动车销售者起诉至法院要求电动车销售者与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如东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判决销售超标电动车的销售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肇事者承担90%的赔偿责任。

陆某在某电动车经营部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后陆某驾驶该电动三轮车与曹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曹某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陆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涉案电动三轮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有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有驱动电机,驱动能源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车速表为液晶显示,最大车速可达 50km/h,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该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认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而且该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车辆管理部门不能注册登记。原告因亲属曹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17764元,协商赔偿未果,曹某亲属将陆某以及电动车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系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该车辆经公安机关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机动车。经公安机关核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该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车辆管理部门不能注册登记。某电动车经营部以电动自行车的名义进行销售,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车辆为合格产品。故可以认定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给陆某的电动三轮车存在缺陷。本起交通事故是陆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时发生,陆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电动三轮车的产品缺陷,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三原告因亲属曹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酌定由陆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某电动车经营部承担1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陆某赔偿375987.6元,由被告某电动车经营部赔偿41776.4元。

一审判决后某电动车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新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而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一个标准是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是否符合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具有国家标准,我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对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最高速度等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案涉电动三轮车,整车重量、最高时速等多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经公安机关鉴定为机动车。而机动车无论是整车质量还是最高行驶速度、制动、信号、性能等方面均与非机动车有不同的要求,同时由于驾驶机动车辆操作难度和危险性相对较大,法律规定需要经过学习培训和考试,取得驾驶证才能驾驶。而驾驶非机动车的危险性相对较小,技术难度低,依法不需要办理驾驶证。某电动车经营部将该电动三轮车作为非机动车向消费者销售,可以认定该产品存在缺陷。而且该缺陷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该电动车的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

当然,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陆某在实际驾驶过程中的具体过错,不能以肇事车系超标车,否认驾驶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及责任,因此本案判决时酌定销售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该案判决警示电动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否则因产品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存在缺陷,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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