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一方面,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相似之处:
第一,二者都是排除违法的合法行为。
第二,二者的时间条件具有相似性。前者要求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后者要求较大法益受到损害的危险正在发生。
第三,二者都是相对权利,都只能在紧急状态下实施,即紧急情况下,依靠国家权利无法保护某种合法权益,允许公民通过损害某一权益达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四,二者在主观上都具有正当的内容。正当防卫主要是以防卫不法侵害为目的,紧急避险以避免更大损失为目的。
第五,二者都以对他人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为行为方式。如果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都未曾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则不存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问题。
第六,二者都要求在必要限度内才可以免除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避险过当。防卫过当与避险过当都要对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也有明显区别:
第一,行为的性质不同。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进行直接反击的权利行为。而紧急避险即使是合法的,也是回避危险或者转嫁损失,是对无关的第三者转嫁危险,而不是作为权利行为的反击。而且,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本身不一定是违法。
第二,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并不包括其他内容;而在紧急避险情况下,危险的来源既可能是行为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是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灾害,还可能是动物的袭击或者特殊人群的特殊心理、生理状态。
第三,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所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法律不允许伤及无关的第三者。而紧急避险中实际遭受损失的可能是与危险无关的第三方。
第四,损害的方法不同。正当防卫中一般是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造成人身损害的方法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大多数是采取与人身无关的损害第三者财产的方法来避免危险。因为就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而言,人人都是平等的,无所谓正在遭受危险的一方的生命权、健康权要大于其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第五,对必要限度的要求不同。正当防卫要求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而紧急避险要求的是造成的损害要小于所要避免的损害。前者判断度的程度较为困难,后者因为大多是财产损失,可以进行价值衡量,相对较为容易。
第六,行为的主体范围不同。正当防卫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存在不法侵害,任何人都可以实施必要的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的行为主体有一定的限制,虽然这在民法中并没有规定,但是借鉴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见某些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为避免本人的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是不被允许的。也就是说,对这类主体仍然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第七,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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