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实际上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理念。紧急避险是合法行为,是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大的利益的行为。
构成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时间要件。危险正在发生,并威胁着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对尚未发生的危险、想像的危险,都不得实施避险行为。虽有危险发生,但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危险已经发生但不会造成合法利益的损害,也不得采取紧急避险。
2.必要性条件。紧急避险措施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这里有两个层面的理解。第一,如果不采取避险措施,更大法益的损害必然会发生。第二,避险的手段和强度造成的损害只要小于不采取避险造成的损害即可。不意味着避险人只能采取唯一的一种措施。避险人可以选择的手段可能有很多,无论选择哪一种手段,只要避险人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小于可能发生的损害,避险措施就是适当的。
3.程度要件。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在面临紧急危险时,避险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通过较小的损害换取较大的法益得以保全。紧急避险要求避险人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同的利益做出衡量,要求其牺牲掉的利益要明显小于所保全的利益。如果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其所保全的利益,避险行为的合法化就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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