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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解析之什么是紧急避险及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日期:2012-04-21 来源:侵权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6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实际上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理念。紧急避险是合法行为,是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大的利益的行为。

构成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时间要件。危险正在发生,并威胁着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对尚未发生的危险、想像的危险,都不得实施避险行为。虽有危险发生,但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危险已经发生但不会造成合法利益的损害,也不得采取紧急避险。

2.必要性条件。紧急避险措施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这里有两个层面的理解。第一,如果不采取避险措施,更大法益的损害必然会发生。第二,避险的手段和强度造成的损害只要小于不采取避险造成的损害即可。不意味着避险人只能采取唯一的一种措施。避险人可以选择的手段可能有很多,无论选择哪一种手段,只要避险人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小于可能发生的损害,避险措施就是适当的。

3.程度要件。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在面临紧急危险时,避险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通过较小的损害换取较大的法益得以保全。紧急避险要求避险人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同的利益做出衡量,要求其牺牲掉的利益要明显小于所保全的利益。如果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其所保全的利益,避险行为的合法化就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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