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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之紧急避险后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12-04-21 来源:侵权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72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一,一般情况下,如果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该由其作为第一责任人对紧急避险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引起险情发生是指因实施一定的行为造成将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危险状态。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既可以是避险人,也可以是受益人,还可能是受害人或者与受益、受害无关的其他人。如果险情发生是由紧急避险人自己引起的,避险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险情是由受害人引起的,受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险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第三人应当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则一般情况下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是对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要求紧急避险人给予适当补偿。这主要是考虑到在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根据实际损失,由双方适当分担。所以,侵权责任法在此处用的是“适当补偿”,而不是“侵权赔偿”。

第三,如果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则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这里用的是“适当”责任,意味着紧急避险人不能免除责任,但是可以减轻责任或者对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那部分损失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应该考虑,如果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受害人是同一人时,受害人要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应该相应减轻紧急避险人对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的部分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紧急避险的受害人本身无过错,则应由紧急避险人对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导致的部分损害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对未超过必要限度的部分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则应该由紧急避险人与受害人分担未超过必要限度的部分的损失。

第四,如果既不存在引起险情发生的第三人的过错,实施紧急避险人本身也没有过错,而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受益人应当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是因为受益人的利益之所以能够得到保全,没有受损,是因为牺牲了受害人利益的结果。对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虽然没有规定,但是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中“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可以在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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