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以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理由,以便能够减轻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需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是受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受害人的过错内容是未能达到一个正常理智的人对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所应有的注意的标准。
二是受害人的行为。在受害人有过错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受害人必须实施了某种具体行为。该行为不一定必须是积极的作为,比如,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受害人故意挑逗激怒侵权行为人所饲养的狗,造成狗将其咬伤。该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比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的行为虽然不一定要具有违法的性质和程度,但是至少从为自己的安全等利益的考虑或者基于正常的伦理的考虑是不适当的行为。但是这种受害人行为一定不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
三是受害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了损害的发生,或者是扩大了损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受害人的这种过错行为既可以是引起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也可以是与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四是受害入主张的损害赔偿中没有剔除其自身过错对损害的影响。受害人过错是被告的抗辩事由之一,所以只有在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时,被告人一方提出受害人具有过错才有实质意义。如果受害人没有主张损害赔偿,或者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中已经充分考虑了受害人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并为此减轻了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被告人再以受害人过错进行抗辩则不会产生实质的影响。
被告人需要对受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举证和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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