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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受害人过错的抗辩事由具体包括哪些种类

日期:2012-04-21 来源:侵权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侵权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41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除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对于受害人过错在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中的适用规定外,侵权责任法还对无过错责任情形下适用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规定了三种具体模式:

1.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不包括受害人过失。亦即侵权行为人不能将受害人过失作为抗辩事由。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前提下,才能免除责任。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失,哪怕是重大过失造成的,也不能减轻民用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

2.法律规定只能以受害人重大过失进行抗辩。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只有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前提下,才能对受害人进行抗辩,即要求减轻自己的责任。比如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以减轻责任。再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3.法律规定可以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能够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人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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