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受害人过错一般有三种具体表现形式:
第一,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发生。如果受害人具有故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扩大具有故意,则对于损害扩大的部分可以免除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如果侵权行为人引诱、诱惑受害人故意从事某种行为造成对受害人的损害,则应当认为损害是由加害人故意而非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如侵权行为人甲故意骗乙,服用自己送去的丸药可以治疗某种慢性疾病,乙服用后使心肌功能严重受损而住院治疗数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故意不能认为是法律上的过错,但是如果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故意造成受害的后果,应该主要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而不是侵权行为人。但是,如果既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的故意,又存在侵权行为人的一定的过失,侵权行为人仍然应当承担适当责任。
第二,受害人重大过失,是指受害人对于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毫不顾及,疏忽大意,导致了自身的损害。如果损害完全是由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侵权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则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场合下,因侵权行为人不具备过错要件,所以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场合下,且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全部原因,则应当免除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都是引发受害人损害的原因力,则应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至于减轻的程度,可以根据受害人重大损失造成其自身损害的原因力大小来决定。
第三,受害人一般过失,是指受害人由于未尽到正常人应有的注意义务,直接导致或者与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共同导致了其自身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如果受害人的一般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如果既有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也有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则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减轻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适用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受害人的过错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全部原因,亦即其他人的行为不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二是受害人的过错不是与被告的过错而是与第三人的过错共同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三是法律对受害人的故意、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在确定加害人民事责任中的作用做出专门规定的。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