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抗辩事由可以分为一般抗辩事由和特别抗辩事由。前者是指损害虽然是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这种事由与阻却违法事由相同。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行为等。后者是指损害并不是由被告的行为所导致的,而是由一个外在的独立于被告意志与行为之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比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等。
基于一般抗辩事由而致人损害的,被告虽然已经实施了某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但是这种侵害是正当、合法的,也就是因为排除了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不仅不受法律的否定评价,反而要受到肯定和认可,行为人因此是没有过错的。而基于特别抗辩事由致人损害而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是因为行为人根本没有实施具体的致人损害的行为或者说是外因的作用使其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行为人也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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