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抗辩事由具有四个特征:
一是对抗性,是指作为抗辩事由,必须要足以对抗原告的指控和诉讼请求,以达到免除或减轻侵权行为人责任的目的。当然,抗辩事由表面上是对抗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但它实质上是对抗侵权责任的具体构成,破坏的是原告的请求权的成立,使其侵权诉讼请求在法律上不能成立。所以,如果侵权案件中被告提出的主张仅仅是证明自己的行为有缘由,应该可以被理解或者谅解,而不具有针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对抗性,不能成为抗辩事由。比如,某甲被某乙的狗咬伤,要求动物饲养人某乙承担侵权责任,某乙如果说自己一向都是将狗拴得很好,只是这次一不留神将狗的锁链拴松了。这不是抗辩事由。而如果某乙说之所以狗会咬伤某甲,是因为某甲故意挑弄激怒了狗所致,因此不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则可以作为抗辩事由。
二是客观性,是指抗辩事由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已经发生了的事实,不能是尚未发生的主观臆测的情况。仅仅表明某种损害实际并未发生,或者仅仅是否认原告并不存在请求权,或者是指出原告的损害范围不确定、计算不准确等,而没有相应的客观事实做支撑,只能说明被告在抗辩,不能认为是抗辩事由。
三是法定性,是指抗辩事由必须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特定事由,如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等。抗辩事由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有两种方式:直接列举一些主要抗辩事由和间接认可某些抗辩事由。对于后者,需要法官谨慎适用。
四是适用范围的差异性,不同的抗辩事由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侵权责任法在第三章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一般适用于过错侵权案件;有些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部分无过错侵权案件;对某些无过错侵权案件的特殊免责条件侵权责任法在具体的章节中做出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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