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6条证据交换与庭前会议二者是什么关系
答: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25条规定,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法院也可以单独组织证据交换,以便整理证据、固定争点。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6条证据交换与庭前会议二者是什么关系
答: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25条规定,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法院也可以单独组织证据交换,以便整理证据、固定争点。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