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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损害赔偿之公平责任的适用

日期:2012-04-18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42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公平责任亦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在不能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观念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一规定以一般条款的形式确认了公平责任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体系中的一个独立原则。“可以”意味着通过立法方式赋予了适用法律的法官一项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能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作出判定。

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行为人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的,除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外,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对受害人而言并不公平。而且民事案件错综复杂,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包罗万象,通过公平责任原则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通过适用这一原则化解民事纠纷,实现案结事了,能够充分体现我国司法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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