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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人身伤亡保险中是否适用损益相抵规则?

日期:2012-04-16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43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受害人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受害人的近亲属起诉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受害人曾经购买人身伤亡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受害人近亲属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那么在侵权案件中的保险金是否应该从损害赔偿金中予以扣除?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说明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将受害人的损失转移给全体投保人,而不是为了减免侵权行为人的责任。保险给付请求权是以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为基础,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出于同一原因,二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在侵权损害赔偿中,保险金的得益不能作为赔偿权利人损益相抵中的受有利益扣除。

但是,这一原则在雇主责任保险中应有不同。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绝大多数雇主为雇员购买保险的目的是当发生事故时通过保险公司的赔付来减少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不仅仅是为员工提供福利。雇主责任保险是第三者责任险的一种,雇主责任保险金是可以抵偿雇主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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