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实践中,可以作为损益相抵利益的有很多。标的物受毁损而发生的新生利益;原来应该支出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而免予支出的费用,比如,受害人被伤害后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已计算在赔偿费用之中,其原本日常在家的伙食费应该予以扣除;原来无法获得因损害的发生而获得的利益,比如,已经投保的财物被毁损后,虽然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了对义务人的追偿权,但就权利人而言,其因受损害而获赔的保险金应该从损害赔偿数额内扣除;将来的赔偿给付改为现在一次性给付的期间利息,比如,伤害致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受害人死亡、残疾而对被扶养人的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有将逐年给付改为一次性给付的情况,可以考虑在扣除通货膨胀因素之后将逐年给付期间的利息在损害赔偿数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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