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农村住宅被强拆后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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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关于农村住宅被强拆后的损失赔偿问题。1.因涉案房屋系在村庄整体迁移的过程中被强制拆除,且原村址房屋已基本拆除完毕,绝大多数村民已迁入新村址,恢复原状已经不具备现实可能性。2.法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被拆除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过现场勘查与测量,确定了涉案房屋和宅基地面积,评估基准日确定为“委托评估之日”,评估标准确认为房屋“重置全新价格”,据此确定涉案房屋的赔偿金数额,体现了对涉案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如若当事人认为按照涉案补偿安置方案设定的标准认定旧房价值并选择安置可使其获得更大的利益保障,政府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保障当事人按照涉案补偿安置方案获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权益,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权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20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计兵。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于永生,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春秋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彭照辉,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一审第三人:刘云梅。
一审第三人:路建芝。
再审申请人刘计兵因诉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济宁市政府)、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曲阜市政府)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行终3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计兵以一、二审法院对涉案房屋面积、价值认定错误;涉案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价格一览表》《房屋及附属物丈量登记表》不合法;室内物品损失赔偿不合理;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未予开庭审理,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行政判决;判令曲阜市政府将其被毁房屋在原有基础上予以恢复原貌或判令曲阜市政府对其予以安置;判令曲阜市政府赔偿其财产损失325682元;判令曲阜市政府承担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及因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62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曲阜市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强拆的行为已被济宁市政府作出的济政复决字〔2019〕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18号复议决定)确认违法。根据上述规定,曲阜市政府对于涉案强拆行为给刘计兵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刘计兵要求恢复房屋原状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在村庄整体迁移的过程中被强制拆除,且原村址房屋已基本拆除完毕,绝大多数村民已迁入新村址,恢复原状已经不具备现实可能性。因此,一、二审法院对刘计兵的财产损失采取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予以判赔,符合本案实际,亦于法有据,对于刘计兵要求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被拆除房屋的损失赔偿问题。一审法院根据曲阜市政府申请,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被拆除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过现场勘查与测量,确定了涉案房屋面积,评估基准日确定为“委托评估之日”,评估标准确认为房屋“重置全新价格”,据此确定涉案房屋的赔偿金数额,体现了对涉案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维护了刘计兵的合法权益。另外,一审法院同时指出,如刘计兵认为按照涉案补偿安置方案设定的标准认定旧房价值并选择安置可使其获得更大的利益保障,曲阜市政府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保障刘计兵按照涉案补偿安置方案获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权益,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刘计兵获得国家赔偿的权益。
关于室内物品损失赔偿问题。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交证据情况,结合本案实际,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酌情判赔室内物品损失10000元,并无明显不当之处。
另外,关于刘计兵主张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故二审法院未予开庭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刘计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计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朱宏伟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雪明
书记员 余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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