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领拆迁款并“私吞”违法侵占老人财产
今日话题近日,一则新闻引发关注,山东郯城青山村有老人因拆迁款被儿子领走,暂时被安排住在殡仪馆,却不幸去世。人们一般更聚焦拆迁款数额争议,然而,拆迁款领取产生的纠纷也不少,代领并侵占现象非常严重。
拆迁补偿款成了“唐僧肉”,“代领”现象很普遍
这样事听起来匪夷所思,但其实并不是个案。由于城镇化的急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面临拆迁改造,过程中矛盾冲突不断。在网上能够找到不少子女代领拆迁款后“私吞”,老人“人财两空”得不到赡养的事件。
有不少因拆迁款代领引发的家庭纠纷
北大社会学系的孙超,几年前对昆明宏仁村拆迁改造进行了田野调查,他发现,村子里的拆迁款“代签”问题很严重,“21个签字者,有10户可能都是由非户主的家庭成员‘代签’”。可以说,补偿款的巨大诱惑,成为瓦解亲情的催化剂。
代领拆迁款并“私吞”是违法侵占老人财产
拆迁款代领和侵占情况中一个很明显的特征是子女多已成年,而父母年事已高。此时,由于年迈,父母在家庭关系中地位的降低,再加上对财产权利不了解,对子女的侵占“蚕食”行为也只是会一再退让。
而事实上,国家明确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专门提出对老年人财产权的保护,强调任何子女或亲属都不得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出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但地方都制定了自己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提到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且对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第二条指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也就是说拆迁款发放的对象是实际的房屋所有权人。
当然,“代签”有时候也可以理解,老人文化水平低不识字、或者带病不方便时,让子女代为签字领取就很正常。但代领过后据为己有,随意处置,无疑侵犯了老人的财产权利,是违法行为。
2009年,北京昌平区某村拆迁改造过程中,发生儿子代领父亲拆迁款拒不返还的情况。而后老人将儿子告上法庭,法院裁定儿子的行为是不当得利,并认为拆迁补偿协议的受益人是老人,因此补偿款应该由老人领取,老人的儿子则需要在领取款项后返还给老人。
同样,2013年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老人拆迁补偿被女儿代领占用案件,法院也认为女儿的行为是不当得利,应该返还款项。
况且大多数子女代领不仅侵占拆迁款,而且还推脱赡养责任,显然也已属违法。因此如果走诉讼途径, 多数情况下法院会站在老人一方。
但本着“家丑不可外扬”,农村老人很少会和孩子对簿公堂
实际上,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的老人很少。孙超在论文《村庄拆迁改造中的家庭关系与老人生活》中提到,尽管“代签”多数时候会让老人不满,但他们大多也不会认为“代签”的做法有何不妥,有老人说“既然分给儿子了,就是人家的,愿意什么时候签都是人家说了算”。且农村一般本着“家丑不可外扬”,农村老人很少会和孩子对簿公堂。只有家庭关系已经完全破裂,亲人反目的时候,才会闹到上法院诉讼这一步。
“代领”资格识别是关键
事先严格规定代领资格,并在拆迁款发放过程中严格执行,可以有效避免子女或亲属代领占用的情况。
比如,原本昆明宏仁村改造拆迁中,拆迁办确定的这一套办法,能够保证产权人的权益不被他人侵害:
资料来源:昆明五腊村、宏仁村迁办“会议纪要” (第2期),2010年5月16日
但值得注意的是,依旧有很多“代签”、“代领”情况,是在产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成的。这其中可能是因为规定没有约束力,村里在发放拆迁款的时候才会存在违规操作。因此,政府应出台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来对“代签”、“代领”行为加以限制。
此外,《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也即当村干了解情况后,不该放任侵占财产、拒不赡养的行为,而应该积极参与协调。对于情形严重的,可以帮助老人上诉维权。
结语 今日话题拆迁补偿的巨大诱惑,瓦解着血浓于水的亲情。然而,一块土地和一座房子可能是一位老人一辈子的心血,不能让老人成为拆迁中最大的牺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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