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民法理论中的一种重要的债务形式或者责任形态。在侵权法领域,就叫做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在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论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生产者还是起诉销售者,只要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由被起诉的被告承担责任,如果起诉的是销售者,而产品缺陷又是生产者造成的,那么,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一般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例如,销售者销售缺陷产品,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原因,同时该产品的缺陷又是生产者的生产造成的,两个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是损害又是一个损害,并不是两个损害结果。
第二,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这个责任就救济受害人损害而言,具有同一的目的。比如,产品侵权责任中,无论是销售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还是生产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都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是一个目的。即不同行为人的不同侵权责任目的都是救济同一损害。
第三,受害人享有的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或者向销售者或者向生产者请求承担责任,而不能分别同时行使各个请求权,即不能同时获得两份损害赔偿。受害人选择的一个请求权全部实现之后,其他请求权消灭。
第四,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如果受害人选择的侵权责任人就是直接责任人,则该责任人就应当承担最终的侵权责任。如果选择的责任人并不是最终责任人,比如,向产品侵权责任中的销售者,那么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行使追偿权,最终责任人应当向非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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