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无过错责任是法律特别规定的加重责任,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它同过错责任原则比较,有以下区别。
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二,构成责任的要件不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完全具备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特别是以具备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
第三,责任范围不同。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财产损害一般全部赔偿;而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对财产损害往往有赔偿限额。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具体问题:
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原则,是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而对于受害人、第三人的主观过错是必须要给予考虑的。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在有的情况下可减轻,甚至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2.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前提。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规定只是为了表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是与过错责任原则并列的归责原则,其并不直接具有作为裁判根据的意义。适用无过错责任,必须是侵权责任法或者其他法律明确规定该类案件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换言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是侵权责任法或者其他法律关于无过错责任的具体规定。
3.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赔偿数额可能会有所限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适应社会发展形势,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但是如果过分执著无过错责任原则没有任何限制,也可能会过分加重行为人的负担,阻碍经济发展和企业壮大,从而有碍于民事法律衡平的价值取向。且无过错责任原则往往与责任保险相连,责任保险可以确保无过错责任制度得以顺利实施,若赔偿额度过高,保险人的负担过于沉重,就可能放弃责任保险,不利于无过错责任制度的顺利实施。为此,在某些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领域,对赔偿额度会有所限制。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此额外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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