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无过错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如果法律规定有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行为人也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比如,在产品责任案件中,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可以免除产品制造者的侵权责任;在高度危险物致损案件中,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可以免除高度危险作业人的责任等。
另外,法律根据行为的危险程度,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同侵权类型规定了不同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比如,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致人损害中,免责事由是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第七十二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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