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因果关系?应该如何理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确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所谓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和社会中,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任何现象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由另一种现象引起的,引起后一现象出现的现象就是原因,后一现象则是结果。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就是人们所说的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的又一重要构成要件。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如果某一损害事实是由某一违法行为引起的,某一违法行为就是某一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则可以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简单的一个行为引起一个结果的因果关系很容易判断。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甚至多因多果的情况经常出现,如何判断或者确定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就比较困难,也是审判实践面临的棘手问题。
对此,一些学者、法官提出了“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疫学因果关系说”、“法律因果关系说”、“盖然性因果关系说”等。侵权责任法在起草过程中,曾经在草案一次审议稿中规定“受害人应当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规定应当由侵权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的,视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考虑到因果关系问题较为复杂,草案一审稿的规定比较简单,不足以解决问题,有可能束缚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对一些复杂因果关系的判断。所以,在正式稿中并没有采用。原则上,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依一般社会经验决定。对案情较为简单,一因一果的侵权,可以直接根据事实判定,没有必要舍本逐末,再用其他理论判断;对于虽然有其他条件介入,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自然连续、没有被外来事件打断的,也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对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或者多因多果等复杂情形,则需要法 官综合考虑当时的情况、法律关系、公平正义、社会政策等多种因素决定。
具体来说,司法实践中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审判实践中,法官处理侵权损害纠纷,往往都是从损害结果,即已发生的损害事实人手,去分析、寻找、查明这一损害结果是自然因素造成的,还是人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是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要查明是谁的行为,其行为是否合法,并以此为根据进一步确定是否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第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时简单明了,一个原因产生了一个结果,显而易见。但在更多情况下,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自然因素造成的,还可能是二者结合造成的;在人的行为中,可能是一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数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还可能是行为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因此,在查究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采取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认真地、客观地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果。
第三,要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作为与不作为。通常情况下,积极的作为状态容易确定,而消极的不作为却难以确定。所谓不作为并非指行为人什么也没有做,而是以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且侵害他人权利为特征的。例如,某个成年人带领邻居家的某个未成年人去河中游泳,该未成年人被水淹时,成年人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则应负不作为的责任。因为该成年人在此情况下基于临时的监护关系负有保护该未成年人的义务。不作为的行为人不仅在主观上具有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而且在客观上违背了其应尽的义务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不作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四,要注意分析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后果发生的原因,如以拳击人致人伤害、以铁器砸门致人财产损害。间接原因是指一般不会引起某种损害后果发生,但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区别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间接原因是否应当负责。间接原冈的情况十分复杂,不能简单地认为行为人应全部负责或行为人皆不负责,而应该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里应注意分析行为人对损害后果能否预见。不可预见的损害结果都由行为人负责,不利于督促受害人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的扩大;另外,也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悖,而且给行为人强加了某种过重的责任,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总之,对于间接原因,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应由其负全部责任。
查明因果关系后,还必须与其他要件,特别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综合分析,才能最后确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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