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损害事实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广义的侵权责任中,“损害”的含义也相应的比较宽泛,既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叫现实损害,比如,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身体残疾、财产减少等,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大多数情况下受到的是现实损害,这种损害相对容易认定和证明。不过,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也可能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现实威胁,为防止其转化成现实损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在损害赔偿责任中,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也是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某种行为没有造成损害,除法律规定外一般不构成侵权,也不会发生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如果某种行为只有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但损害并没有成为客观存在的事实,一般也不构成侵权行为和发生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而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后果。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损失和非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又称积极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现有财产的损失,即既得利益的减少,比如,财产被毁坏、灭失等;间接损失又称消极损失,是指受害人本应得到的财产收益因受侵害而未得到,即可得利益的减少。比如,因身体受到伤害住院治疗而使工资收入减少等。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的情况下,这种损害包括两种:一种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所产生的财产上的损失;另一种是指因侵权行为而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痛苦,比如,侵犯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创伤,理论上把这种损害称为“精神损害”。
狭义的损害事实具有三项基本特征:一是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二是损害必须具有可补偿性;三是损害必须是合法利益被侵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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