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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应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日期:2012-04-12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93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在侵权责任中,一般由原告承担证明损害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比如,环境污染案件中,不少环境污染损害是个不断累积的过程,时间长,跨度大,受害群体分布广,且专业性较强,让普通受害者个人费时耗力地证明因果关系非常困难,为了保护这些受害者,需要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由被告负责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为此,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这种特殊举证责任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能适用这样的证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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