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身份权。
一般来讲,非法剥夺他人荣誉、非法占有他人荣誉、严重诋毁他人所获荣誉或者严重侵害他人荣誉利益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荣誉所带来的物质利益的行为等都属于侵害荣誉权范畴。
侵害荣誉权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侵害荣誉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2.必须具有荣誉受损的事实。荣誉的损害包含了受害人荣誉本身的损害,也包含荣誉受损而导致的财产利益的损失以及精神利益的损害。
3.荣誉受损的事实必须是由侵害荣誉权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4.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这种过错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肖像是公民形象的再现。可以有多种形式,如照片、画像、雕塑、影像等。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在自己的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公民享有的肖像权可以具体分解为肖像的占有权、创制权和使用权。肖像的占有权是指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保存其肖像。肖像的创制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创制自己的肖像。比如,公民可以请摄像师为自己拍摄艺术照、烟熏妆等。艺术照及一些特别装束的照片与本人的实际肖像有一定的差距,未必是本人真实形象的完整再现。只有公民本人可以决定是否创制这种变化并留下影像。未经本人允许,他人不得擅自创制其肖像,包括不能利用已有的影像、视频资料等进行修改创作。肖像的使用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是否使用其肖像进行复制、展播等宣传活动或者用于广告等营利活动。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将其肖像用于营利渠道。
凡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占有、使用、再现他人肖像的,都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一般包括未经本人同意利用他人的肖像、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擅自拥有他人的肖像、以侮辱方式损害他人肖像等情况。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