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侵害隐私权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必须有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表现为隐私被刺探、私人生活被监视、私人空间被破坏、私人资讯被公开、私人生活被搅扰、行为被干预等。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指侵害隐私权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比较容易判断,因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直接关联性,行为直接导致后果事实的出现。
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
如何处理保护个人隐私权与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关系?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保护隐私权既涉及正当舆论监督问题,也涉及与公民知情权的关系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保护隐私权必须让位于其他权利。首先,如果个人的隐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治生活,就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的私事。对它的公开可能会影响到个人的隐私权益,但是却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比如,已经在某些省市开始推行的官员财产报告制度,或者公安机关为了调查犯罪行为,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再如,某甲被控强奸罪,辩护人公开医院证明某甲已无性行为能力等。但是,这种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应该以有法定的制度规范和程序限制为前提。其次,公民为了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比如,非婚生子女为了了解自己的身世,向知情人调查自己的亲生父母情况;妻子怀疑自己的丈夫与他人有暖昧关系,而向周围朋友旁敲侧击打听情况。但是,这种调查必须在合理范畴之内,超出一定的范围干扰到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尤其是涉及不相干人的隐私权益时仍然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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