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侵害名誉权存在一些可以免责的特殊情况:
1.自然人依法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行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的民主权利,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比如,某人实名举报某地工商局局长收受贿赂。
2.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享有法定的豁免权,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据职权对自己单位的干部职工做出的工作评价属于机关内部管理行为,也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但如果超出工作范畴本身,涉及对干部职工人格的侮辱诽谤性评价,不在此限。
4.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如果新闻媒体报道情况基本属实,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引导正当价值取向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但是,如果新闻报道未经核实,严重失实,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各大门户网站未经核实相继转载严重失实的有损他人名誉的信息,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5.履行法律或道德义务的行为,比如,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向与当事人居住在同一小区的公民了解相关情况时,当事人的邻居义愤填膺地批评一方作风不好,一般不宜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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