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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未告知新车瑕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的,构成欺诈

日期:2021-03-24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 阅读:633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院公报:未告知新车瑕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的,构成欺诈

案件情况介绍

【案件名称】邓美华诉上海永达鑫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1期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案号】(2017)沪01民终7144号

【裁判日期】2017年12月4日

【裁判要点】汽车经销商对于车辆外观瑕疵的维修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在消费者的要求下,经销商应承担车辆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美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永达鑫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公司)。

2016年8月,邓美华至永达公司下属的4S 店订购价款为 25万元的轿车一辆。同年10月2日,永达公司交付车辆。后邓美华发现该车辆维修记录显示:2016年9月12日,维修项目“拆装后保、后保整喷”,里程数1公里。邓美华以永达公司未告知车辆维修情况存在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永达公司退还其购车款并赔偿三倍价款。

一审审理中,永达公司提供案外人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被告永达公司的任务派工单,欲证明该次维修记录系在根据厂方要求为车辆做售前检查(PDI)时发现车辆“后保险杠倒车雷达处轻微破损漆面”,对车辆进行的售前修复。一汽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车辆里程数1公里基本是车辆从生产厂商下线没有驾驶过的状态,拆装后保和后保整喷有可能是油漆工艺问题,如若是事故车辆就可能涉及保险杠更换、车身钣金及零件更换等维修项目。该工作人员同时确认售前检查(PDI)为生产的延续,是经销商根据厂商要求在车辆交付前应做的检查。

裁决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邓美华的全部诉讼请求。邓美华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邓美华与永达公司的车辆买卖合同;三、永达公司返还邓美华购车款人民币25万元;四、邓美华应将所购的大众牌轿车一辆返还永达公司;五、永达公司应赔偿邓美华损失人民币75万元(原购车款的三倍)。

借鉴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永达公司是否隐瞒车辆未交付即被维修的事实、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一审法院结合向案外人一汽公司调查核实的情况,认可了被告的答辩,认为永达公司的行为属于售前质量检测,不构成欺诈,但二审法院却不赞同其观点,二审认为构成欺诈。

一、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就本案而言,确保交付的车辆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是经营者理应承担的责任。相关PDI维修的内容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应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及对消费者选择权行使的影响作出判断,直接影响消费者选择权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的信息,属于经营者应当主动披露的信息。

具体到售前质量检测,PDI检测是汽车行业特殊的做法,其目的在于判断车辆是否符合应有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只有属于该目的范围内的检测才可以被归于 PDI检测,但永达公司一方面称对案涉车辆瑕疵部位进行“维护”,另一方面,又自认“拆装后保、后保整喷”属于“维修项目”,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其实施的维修行为已经超出车辆正常售前检测的合理范畴。也就是说,案涉车辆是因为有瑕疵而被维修过,而非正常售前检测。

正常来讲,永达公司理应交付未经维修或使用的无瑕疵新车。一旦其交付的车辆存在瑕疵并经维修,永达公司应负有说明义务;同时邓美华也有权期待永达公司对维修事实作出说明,因为这些信息会对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产生直接影响。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行为包括负有告知义务时的不作为。

根据最高院公布的17号指导性案例“张某诉北京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件的裁判要点明确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永达公司就车辆瑕疵及维修事实应负有告知义务,但纵览全案真实情况,其并未履行该项义务,使邓美华陷入错误认识,构成故意隐瞒。”在法律责任方面,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本案中,永达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其与邓美华订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永达公司应当退还邓美华相应的购车款,邓美华同时应当返还系争车辆。

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永达公司应按照邓美华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车辆的价款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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