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对方父母转账给另一方的非彩礼性质金钱如何定性
陈某(男)与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陈某大学毕业后前往国外留学。在双方准备结婚之际,因陈某想继续留在国外,其父母提出,要王某以留学形式获得签证,从而与陈某在国外团聚并结婚。由于王某经济能力不够,陈某父母向女方转账10万元,用于办理出国签证。王某先后两次向陈某母亲发短信表示,“向叔叔阿姨借的钱会归还。”但是,待到王某拿到留学签证,陈某却提出分手,王某因此并未外出留学。又因两人分手时已经过签,王某的学费不能退还。不久,陈某父母以王某拒不偿还借款为由,向岳麓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归还欠款10万元。
庭审中,陈某父母明确表明,转账给女方的10万元是为了给王某打流水做留学签证,以便于其出国与自己儿子在国外结婚。王某抗辩称,10万元系陈某父母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案中,陈某父母向王某转账支付了10万元。王某前后两次通过短信形式向陈某母亲明确表达了借款的意思,故赠与一说不成立。但是,王某出国留学的目的是与陈某汇合并结婚,且让王某出国留学是陈某父母与其儿子商量的结果,陈某父母在庭审中对此表示认可。因此,该笔借款应认定为男女二人向陈某父母的共同借款。况且王某是将上述款项用于办理留学签证等事宜,与陈某之间的感情破裂的主因在于男方。综上,该笔借款应由陈某和王某二人各自承担一半。
综上,法院判决,由王某偿还陈某父母5万元。
法官说法
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父母给另一方的非彩礼性质的金钱给付如何定性,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承办法官认为,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既要尊重公序良俗,也要注重弘扬正确的婚恋观。一般而言,对于一方父母在特定节日给付的小金额金钱,应认定为赠与关系较为妥当。对于一方父母给予另一方之较大数额的金钱,如果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或者可以推定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借贷关系而非赠与关系。所借款项若是恋爱男女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可以推定为共同意思表示,且用于恋爱双方的共同生产、生活或共同事务支出的,应认定为恋爱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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