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情形的,另一方应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即离婚案件已审理终结,人民法院作出有关财产分割的调解书、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占财产行为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这一部分财产进行再次分割。在分割时,关于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原则仍应适用。当事人依据这一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予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者通过伪造债务等非法手段据为己有的,都是对另一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同时,因为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行为干扰或者破坏了诉讼秩序,使诉讼不能顺利进行,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对此类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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