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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毒害食品终身背负“职业禁止令”

日期:2021-01-20 来源:- 作者:- 阅读:89次 [字体: ] 背景色:        

销售毒害食品终身背负“职业禁止令”

基本案情

田某于2013年起在网上销售保健食品。2013年9月,田某认识了女子王某,王某称自己是山东省某药厂的业务员,后田某又认识自称在郑州做药品加工生意的男子刘某。

随后,田某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批准文号,从王某处购买药品原料,委托刘某为其加工成药品胶囊,又找到朱某为其印刷药品盒子,而后自己在家将药品胶囊装入盒中,再将包装好的药品出售。

2017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从田某处查获半成品胶囊11箱、成品胶囊4箱。经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物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2014年4月至2017年10月,田某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非法制作药品,先后向荥阳、新乡、平顶山以及河北邢台、辽宁盘锦和丹东、江苏徐州等多地销售。经审计,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9月27日,田某的销售金额共计328142元。

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于2018年5月6日向金水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结果    

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田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6万元;同时要求田某在全国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金水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一审判决未能依法对被告人田某判处职业禁止令,量刑不当,罪责不相适应。根据刑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金水区检察院提起抗诉。

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内容,同时支持检察院抗诉意见,判处田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案例解析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蒿海芳说,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田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田某作案时间长,侵害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社会危害极大,故依法判处禁止令有必要性,应依法禁止其终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如果田某违反职业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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