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立完遗嘱后还可以撤回和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吗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所谓遗嘱的撤回,就是把已经立好的遗嘱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其全部失去效力。比如,遗嘱人故意把所立遗嘱销毁。所谓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对所立遗嘱的内容作部分修改,使部分遗嘱内容失去效力。法律允许遗嘱人对自己所立的遗嘱进行撤回和变更。公民立遗嘱后,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使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情况发生改变,这时立遗嘱人便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变更遗嘱的行为。
例如,遗嘱人在原来设立的遗嘱中对某一继承人少分了遗产,后来由于意外事故该继承人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变得十分困难,这时遗嘱人就可考虑多给他分一些财产,就此变更原遗嘱;又如,由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思想感情发生了变化,也可能要变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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