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设立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指什么
《民法典》第1125条在列举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5种行为的同时,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就是所谓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具体而言,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增加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是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的完善。“宽恕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给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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