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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有着悠久的历史。为了帮身边的亲朋好友解决燃眉之急,我们往往都会伸出援手。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断涌现,借贷主体虽然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之间的借贷纠纷仍然占据很大比例。都是亲戚、熟人,碍于情面,大家往往对“打借条”这事儿有些避讳,但一旦产生纠纷,如何讨回钱财?我们在借钱或借给他人钱时要注意什么呢?怎样借钱最安全?亲兄弟还要明算账,教你如何安心借贷......
案例一
原告和被告自201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交往,同年年底分手。恋爱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总计约18万元,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据,分手三年后原告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庭上被告辩称,原告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证实借贷事实,双方当时处于恋爱关系,同居期间双方一直居住在原告自有房屋内,原告给被告转账的款项应视为赠与,二人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官审理认为,当事人以民间借贷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证实双方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仅能提供转账凭证,该凭证虽然能证实其在2016年7月至11月期间向被告转账汇款的事实,但不能证实双方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且该期间双方处于恋爱的特殊时期,原告的转账行为是一个多笔多次的连续过程,结合以上事实,在原告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实双方间存在借贷的合意的情况下,其仅凭借转账凭证不足以证实双方间系借贷关系,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原告在被告及被告妻子的劝说下,参加了某网站的投资。之后原告对该笔投资一直不放心,通过微信沟通,双方确定该投资款算作被告夫妇向原告的借款,由被告夫妇偿还并支付利息,并且出具借条加以确认。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借条上的签名和日期是他本人所写,但那是受原告胁迫签的,对借条内容不予认可。
法官审理认为,尽管涉案款项的发生是基于经被告劝说后原告的投资,但经双方协商,该款项已经转化为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中的借款,可以认定原被告已通过借条的形式对借贷关系进行了确认。因被告认可借条上的签字系其本人所签,其关于“仅在空白纸上签上姓名和日期”的主张,既无其他证据佐证,亦不符合常理,且其作为成年人应预知其签名的行为后果及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威海高区法院因此判决被告夫妇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提醒
民间借贷纠纷常常存在当事人只有付款凭证,没有借条的情况。为了避免其引起的纠纷,在借款时我们首先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出具欠条,明确约定借贷合同的关键内容,如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和利息等。其次,还要明确款项的性质,尤其是熟人和情侣之间,避免因对款项性质认识不一致而产生纠纷。最后,还要记住留存付款凭证,现金交付难以留存书面证据,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方便保留付款凭证,微信记录必须及时留存关于借款还款的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不要随意删除。
综上,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借贷时注意保留证据。若主张借款实际发生的一方当事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举证不足或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则不能认定借款实际发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威海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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