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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继承常识

手机号码、微信号、QQ号等虚拟权利能否继承

日期:2020-05-17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 阅读:104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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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XX新闻报道,XXXX市民刘先生从XX市公证处的公证员手中接到两份公证书,意味着其父亲生前使用的两个手机号码已可以过户到刘先生名下。据了解,这也是XX市首例手机号码继承公证。

刘先生父亲生前经营一家企业,这些年的生意往来绝大部分是通过两部手机完成,今年3月份刘先生父亲因车祸意外去世,刘先生担心如果变换号码,生意上对于客户不太方便,因此有了希望把父亲的两个手机号码继承下来的想法。

但咨询运营商客服人员却得知,办理手机号过户,需要当事双方持身份证亲自到营业厅办理,有一方缺席的情况则无法顺利过户。因此,刘先生来到公证处,提出希望对两个号码办理遗产公证。公证人员表示,手机号码不是客观实体,要进行公证需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并以虚拟财产的名义办理继承。

接待刘先生的XX市公证处公证人员武某芳表示,首先要证明这个号码是刘先生父亲的,“叫当事人去交话费,取得正式发票过来,上面会有姓名和电话,这是最起码的一点,然后叫继承人,包括奶奶、姐姐,都要过来,表示自动放弃,由刘先生继承。”

【知识拓展】

1、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归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定:“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前款所称的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号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且有限的资源。”

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第七条规定“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一)固定电话网码号……。(二)移动通信网码号”,

固定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号码都属于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从这些规定看,国家应是手机移动号码的所有权主体。

2、个人通过电信服务合同且支付对价取得移动电话号码应是什么权利性质?

根据我国的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审批获得许可再向国家付费用即获得对某此特定码号资源的使用权后,再与电信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的形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的电信服务,使消费者取得的一定期间内使用的移动电话号码,并且消费者需按月交纳一定月租费,即是现在有的通信服务企业不收取月租费也应最低消费标准的规定,也是月租费性质。

所以从取得方式看,个人取得移动电话号权利是类似于房屋租赁权性质的租赁使用权,一旦服务合同期满,电信服务企业就可以无偿收回。在电信号码资源有限的前提下,移动通信服务企业是不会转让法定使用权。

3、除手机号码之外,目前各网络运营服务方关于虚拟财产的继承是如何规定的?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其记者询问了多个互联网公司,得到的答案五花八门。多数公司表示,目前还没有出台账号继承的规定。一些公司称,可以确定的是账号内的财产可以被继承。

电商方面,淘宝网表示,消费者的账号目前还没有开放过继承和转让的流程。

社交软件方面,QQ表示,可以确定的是账号内的财产可以被继承。出现账户持有人去世且家属不知道账号密码的情况,家属可携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销户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证件,向腾讯客服公众号提出申请,提取QQ钱包内的余额。

《QQ靓号规则》中规定,QQ靓号的所有权属于腾讯,未经腾讯允许不得将QQ靓号转让给第三人,不过对于“继承”没有具体规定。

微博则在《服务使用协议》中规定,未经微博平台同意,用户不得擅自买卖、转让、出租任何微博账号或昵称,其中也未提及继承。

支付宝表示,支付宝账号内的钱财归继承人所有。注销账户前,账户资金余额需0元。假如用户意外身亡,会一直保存账户里的钱(以及利息),直到相关继承人来提取。家人可以根据离世者的身份证号码查询到其名下是否有支付宝账号。同时,对继承人来说,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如果继承者选择继承离世者的遗产,那也得承担离世者的债务。

3、虚拟账号权属问题尚属法律空白

律师表示,包括淘宝账号、微信、QQ号码等账号,在法律上很难被定义为遗产。它只是一种权益,账号的所有权不是谁注册的就是谁的,根据QQ或微信的用户协议,用户对于这些账号只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手机号能不能被继承此前也一直有争议,关键就在于这些号码能不能被算作遗产。赵虎说,每一种账号都要被细分,看其中是否有权益,比如有钱、有币、有权益,那么尽量要让用户继承;如果没有权益,只是一个虚拟空间,这种情况下很难继承。

谈到如果是用户花钱购买的手机靓号该怎么办时,赵虎表示,如果用比较前瞻的眼光看待这个问题,那么还是继承比较好,只要有权益、有利益在,那么运营商最好还是要让用户可以继承。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律师表示,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继承、转让或者在离婚时分割,关键取决于虚拟财产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2017年10月1日全国人大颁布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民法总则》为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预留了空间,但是具体的规定仍未出台”。

律师表示说:“在具体的立法出台之前,主要看网络服务商的做法,通常网络服务商都会在用户协议中约定用户对网络账号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至于是否支持网络账号的转让、继承或离婚分割,目前还取决于网络服务商的态度。”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修改继承法议案3件:继承法是1985年制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家庭关系、财产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

有关继承范围、方式,包括虚拟财产能否继承等问题的规范需要在继承制度中进一步完善。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中对继承法有专编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就修改继承法进行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继承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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