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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法行为产生的债之赌债法律解析

日期:2020-05-0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5次 [字体: ] 背景色:        

赌债就是由赌博所产生的给付债务。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对赌债的定性有三种模式:

(1)赌债是法定之债、完全效力之债。债权人享有完全的债权权能,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来实现债权,如澳门地区民法。在澳门,赌场林立,赌博几成传统,博彩业也成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赌债自然受到当地法律的保护。2004年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该法于同年7月1日实施,该法规定博彩信贷产生法定债务,债权人享有完全效力的债权。

(2)赌债非债。债务人在给付赌债后,因属不法原因给付而不得请求返还。如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法之原因而为给付者,不得请求返还;但不法之原因仅于受领人一方存在时,不在此限。王泽鉴先生认为,虽然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未设明文,但赌博系受刑罚及违警罚法之处罚的行为;且学者通说认为赌博系违反公序良俗之行为,因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而无效。因此,赌博行为无效,赌债非属债务,赢家无请求“赌债"之权利,输家亦无清偿“赌债"之义务。

(3)赌债是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但在债务人自动给付后,得保有给付,如德国、瑞士民法。《德国民法典》第762条规定,赌博或打赌不使债务成立。它并没有规定赌债无效,而只是赌债不成立。但因赌博或打赌而给付的一切,不得以债务未曾存在为由请求返还产因为这条是规定在“不完全的债务题下,所以学说已认可它为自然之债。当然,德国通说认为,如果赌博符合刑法的处罚规定或者因某种原因而违背公序良俗,则将归为无效,所为给付亦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可见,德国民法学界对赌债的性质采取二元学说,一般情况下,将赌债认定为自然之债;而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则认为赌债非债。意大利学者也将赌债视为自然之债,“在赌博中,赢者不得向输者提起诉讼索取赌债;然而,如果在赌博中并无诈欺,输者自动偿还赌债后不得要求返还"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进行处罚。《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赌博罪,处罚对象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可见,这两条都对处罚对象规定了一定条件,并非一切赌博行为都为非法行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非法拘禁罪,而非抢劫罪定罪处罚。以及《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根据上面条文,我们可以推断,法律也承认所输赌资与一般的他人财物是不同的,赢家可保有已受领之赌资。这恰恰与自然之债的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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