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只要夫妻约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一旦成立,即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严格遵守。但是,夫妻关系毕竟不同于发生在一般公民之间的合同关系,当一方违反约定或不履行义务时,违约责任往往难以追究,强制执行更不便适用。因此,就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如:当夫妻约定合法成立后,一方能否反悔?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一方违约的问题。实践中随着夫妻财产约定的逐渐增多,违约的纠纷也必然会发生。例如夫妻双方约定将某不动产为一方所有后,却不办理相关的不动产所有权的登记手续的情况最为典型,前面提到的案例“拿着前夫赠房协议拿不到房,房屋没过户产权不转移赠与亦可撤销”和“婚内财产约定一经签订,不能轻易反悔”即是一生动写照。
依民法理论,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果,合同一旦生效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即应恪守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夫妻相互之间的违约责任一般只在离婚时发生。鉴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如果一方违约而对方不要求离婚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可责令违约方继续履行约定。除双方已约定的违约金外,其他的违约责任通常不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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