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因此,亲上加亲并不是好事。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优育的要求。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之间,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我国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自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如唐代对同姓结婚处两年徒刑。
典型案例
隐瞒血亲关系,婚姻被判无效
彭某与罗某是姨表亲。1996年2月,彭某与罗某自由恋爱,不久后便开始同居生活。1996年3月19日,双方隐瞒了姨表亲的亲属关系,在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3月,彭某与罗某生育了一名女孩
但是,这门“亲上加亲"的婚事却没有维持多久。2004年年底,彭某与罗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彭某便离开罗家外出打工不归。直到2007年12月,彭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彭某与罗某系姨表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彭某与罗某因隐瞒实情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仍属无效婚姻。2008年2月,法院一审判决彭某与罗某的婚姻无效。
律师评点
本案涉及血亲关系能否结婚的问题。血亲(consanguinity),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是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的亲属关系。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种。直系血亲是指有直系关系的亲属,从自身往上数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为长辈直系血亲。从自身往下数的亲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均为晚辈直系血亲,是与自己同一血缘的亲属;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姨母和侄、甥等这些平辈、长辈、晚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不能结婚大家较容易区分,如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等。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可能就不太清楚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己身相对而言)的旁系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只要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都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辈分相同的有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辈分不同的有伯、叔、姑与侄子,舅、姨与外甥子女。
本案中的彭某与罗某是姨表亲,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此不能结婚。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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