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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依据
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该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是夫妻以契约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 郭立红著:冲突与平衡——婚姻法实践性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8月版,135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财富的增长,离婚率的上升,使原本少人问津的夫妻财产约定一时间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甚至是人们追求的一种新时尚,但是围绕婚姻财产约定的争议在社会生活及司法审判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值得重视。
二、正确看待和处理婚内财产约定(协议)
新《婚姻法》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允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自主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婚前或者婚内财产协议,作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重要方式,越来越受到普遍关注。
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却对婚前及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看法却针锋相对。根据不完全统计,多数国人似乎不大喜欢和接受这种形式。反对意见认为: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将会带来感情的困扰。爱情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纽带和基础,爱情应是无私的。对即将迈入婚姻殿堂的男女来说,互相信任,不分你我,才是最高境界。而赞成意见则认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是为了离婚分割财产准备,如果双方婚姻稳定,这个协议就不必使用,这种情况与购买保险一样。只是作为意外的保障。婚前财产协议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高永建著:《财产归谁》,冶金工业出版社2006年1月版,205—206页。]
婚前财产协议在司法审判方面的积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特别是双方财产相差悬殊。上述两种看法,无论赞成与反对,都值得深思和探讨。随着经济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部分人的财产急剧膨胀,夫妻之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人们意识到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一夫一妻制存在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为了保护私产安全。这种看法,在恩格斯时代就已经认识到,是不容回避的事实,只是很多人还难以接受。
随着婚前财产协议的出现,给财产分割带来了希望,也大大地减少了处理财产的难度和担忧。几个世纪以来,在西方国家一直在使用婚前财产协议,普及到了平民百姓家。从观念上没有很大的障碍,特别是未婚男女双方财富悬殊时,协议更有着实际用途。
三、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的撰写及注意问题
笔者在代理涉外婚姻法律事务中,注意到英美国家当事人的夫妻婚前及婚内财产约定大多包括以下条款:1、目标和期待;2、财产和扶养;3、工作及社会活动;4、家庭住所和家庭责任;5、夫妻关系;6、子女;7、财产继承。还有许多协议当中还包括离婚计划的条款[ 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54—55页。],具体条款一般还包括双方制订该协议的宗旨和背景、协议内各种术语的定义及适用法律、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债务的分担与承担、经济状况公开的声明(包括财产、债权债务的详细清单)、当事人就知情权的声明、律师见证签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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