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继承小案例
案例一:动迁补偿惹纠纷
张大爷一直和儿子一家三口住在平房里,两个女儿早已成家住在别处。2007年,张大爷住了大半辈子的棚户区终于动迁了。毕竟张大爷已经70多岁,体力不行了,办理动迁手续的事都是与他同住的儿子去跑的。最终,动迁办确定安置人口为4口人,平房动迁应得补偿款24万元。
从动迁办拿到补偿款后不久,张大爷的儿子就看好了一处标价26万元的二手房。他又添了些钱,以张大爷的名义与房主签了买房合同。不过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张大爷的儿子在产权人一栏填上了自己的名字。
新房还没住几天,张大爷就突发脑溢血去世。料理后事以后,张大爷的两个女儿对弟弟独吞补偿款的行为提出了异议。她们觉得,既然平房动迁的补偿款里有四分之一是父亲的遗产,就应当由三个子女平分,不能只给一人。协商不成,三兄妹走上了法庭。
法庭上,张大爷的儿子称张大爷在生前多次表示,房屋动迁补偿款全都赠给自己,买二手房时,也是张大爷拒绝再当户主(产权人)的。他还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长期与张大爷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得到张大爷的那份动迁补偿款也是理所应当的。
法院判决:6万遗产儿子得一半
法院最终判决,属于张大爷的那6万元动迁补偿款确实是他的遗产。虽然张大爷的儿子称父亲说过要把补偿款给自己,但是因为没有证据,法院还是认定张大爷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主张这6万元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有法定继承资格的,是张大爷的三个儿女。不过,因为张大爷的儿子确实在老人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张大爷儿子得3万元,张大爷的两个女儿各得1.5万元。
专家说法:法定继承不等于平分
什么是法定继承呢?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但是,法定继承并不等于平分,法律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
这类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要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一方面被继承人可以在生前立下遗嘱,指明遗产分割的方式;另一方面,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应当遵守遗嘱和法律,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进行遗产继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避免纠纷的发生。
案例二:赡养老人可以多分遗产
2007年,焦大娘去世后,她女儿一纸诉状将弟弟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继承老人留下的位于市区的两套房屋。
这两套房屋是焦大娘和儿子动迁安置所得的房屋。1993年焦大娘和儿子与拆迁办签订协议,取得该处房屋产权,产权登记在焦大娘名下。老人过世后,子女为两处房产的归属产生了严重分歧。女儿认为,既然焦大娘没留遗嘱,她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得到其中一处房屋。儿子却认为,姐姐自出嫁后很少关心老人,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作为家中惟一的儿子,他主动承担起照顾老人衣食起居的工作,老人住院的医疗费用及办丧事的费用都由他承担。因此,姐姐没有资格提继承遗产的事。庭审过程中,儿子还出示了相应的医疗费及丧葬费发票。
法院判决:不能独吞,可以多分
法院最终判决焦大娘留下的两套房屋由儿子、女儿继承。不过,其中五分之二产权份额由原告女儿所得,五分之三归儿子所有。另外,女儿还应与儿子共同承担老人的医疗费及丧葬费用。
专家说法:法律也讲“人情”
赡养老人是一种美德,所以《继承法》对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也是有些倾斜的。由于焦大娘未留有遗嘱,应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儿子、女儿为焦大娘遗产的合法继承人。
尽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该法同时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因此,法院作出了儿子得五分之三,女儿得五分之二产权份额的判决。与此同时,法院还要求女儿承担焦大娘的部分医疗费用及丧葬费用,以此“帮助”女儿尽到赡养母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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