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 案例裁判要点
案例1:黑龙江闽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摘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已成立、生效并全面实际履行,应从签约到履约两方面来判断,出借人应举示借款合同、银行交易记录、对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且相关证据应能相互印证。
当事人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方式为民间借贷债权进行担保,此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为让与担保。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签订股权让与担保协议并依约完成股权登记变更后,因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当事人又约定对目标公司的股权及资产进行评估、抵销相应数额债权、确认此前的股权变更有效,并实际转移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应认定此时当事人就真实转让股权达成合意并已实际履行。以此为起算点一年以后借款人才进入重整程序,借款人主张依破产法相关规定撤销该以股抵债行为的,不应支持。
对于股权让与担保是否具有物权效力,应以是否已按照物权公示原则进行公示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在股权质押中,质权人可就已办理出质登记的权优先受偿。在已将作为担保财产的股权变更登记到担保权人名下的股权让与担保中,担保权人形式上已经是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份的持有者,其就作为担保的股权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更应受到保护,原则上享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当借款人进入重整程序时,确认股权让与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供的权利,不构成《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指的个别清偿行为。
以股权设定让与担保并办理变更登记后,让与保权人又同意以该股权为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设定质押并办质押登记的,第三人对该股权应优于让与担保权人受偿。
案例2:刘智超诉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经营者单方设定的最低充值金额条款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无故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还会额外增加消费者申请退款时的负担,因此,该最低充值金额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案例3: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摘要: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 案例裁判要点
案例1:深圳市奕之帆贸易有限公司候庆宾与深圳兆邦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诺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鲤鱼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立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1、让与担保的设立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但就让与担保的实现问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则需要满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权利的情形等条件.双方当事人在设立让与担保的合同中约定,如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覆盖相关债务,即使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债权人亦有权主张行使让与担保权利。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2、为防止出现债权人取得标的物价值与债权额之间差额等类似于流质、流押之情形,让与担保权利的实现应对当事人课以清算义务。双方当事人就让与担保标的物价值达成的合意,可以认定为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有效方式。在让与担保标的的物价值已经确定,但双方预见债权数额有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应在最终据实结算的债务数额基础上履行相应的清算义务。
案例2:联奇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基于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与专利侵权诉讼均属独立的诉讼。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上述两类案件的管辖,应遵循司法活动的基础规律和特点,坚持“两便”原则,并非均需要移送管辖合并审理。至于上述两类案件由不同法院分别审理是否出现冲突,因其上诉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这一可能出现的问题能够通过上诉机制解决。
案例3:唐学富、庞华与合肥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瑕疵责任担保纠纷案
裁判摘要:买卖尚处于租赁期间的房屋,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但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属于商业风险范畴,不属于出卖人先合同义务,买受人应自行审查与承担。租赁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租金自产权变更之日归买受人所有。买受人在产权变更后,因租金难以收取,以出卖人有缔约过失、交付房屋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出卖承担租金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案例4:朱兆龙诉东台市许河安全器材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个人经营的淘宝网店绑定企业营业执照后变更为企业性质网店的,虽仍由个人经营,但因淘宝店披露的信息均为该企业信息,导致该淘宝店实际已经属企业所有权的权利外观。在企业不再允许该绑定,且绑定不能被取消的情况,企业径自取得该淘宝店经营权的,并不构成对个人经营权的侵权。鉴于个人对网店信用升级有一定贡献,企业将店铺经营权收回的同时,根据公平理念和利益平衡原则,应当对原经营者给予适当的补偿。
案例5:周星驰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1、在涉外人格权侵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援引相同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该民事关系的准据法做出了一致的选择。
2、当姓名权和肖像权具有商业化使用权能时,当事人仅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进行主张,该人格权的精神利益和财产价值可一并予以保护,包括属于合理开支的律师费用在内均应纳入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3、在酌定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应该结合权利类型,侵权方式、从侵权程度、被侵权人和侵权人的身份地位、经济情况、获利情况、过错类型、其他情形等方面予以整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3期 案例裁判要点
案例1: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汤东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并且予以释明,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的基础。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重新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以房抵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案例2:盐城市天孜食品有限公司诉盐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在供水合同关系中,供水方自来水公司承担的安装、更换、维修水表以及供水等义务是一种公共服务。用水方系被动接受水表和计量结果。水表更换前后,在用水方生产量基本不变且无管道跑水故障的情况下,水表显示用于生产的用水量却大幅度增加,有悖常理。由此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原则和日常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做出综合判断并公平合理的确定计算方法和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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